利率互換強制清算有助銀行避險


時間:2014-07-07





  從7月1日開始,人民幣利率互換交易實行強制集中清算,非清算會員通過代理實現中央對手集中清算。

  人民幣強制集中清算,是指在利率互換交易中引入上海清算所作為中央對手方,成為買賣雙方的交易對手,并由上海清算所來控制交易雙方的履約風險。

  今年年初,人民幣利率互換集中清算業(yè)務已經在上清所推出。某商業(yè)銀行負責人向記者透露,在7月1日之前,銀行間市場采用雙邊清算與集中清算并行的清算機制,供市場成員自行選擇,結算方式為現金交割。在7月1日之后,根據監(jiān)管部門的要求,金融機構特定的利率互換(如銀行間7天回購、3個月Shibor等品種,期限在5年期之內)只能采取集中清算這一種方式。

  對于雙邊與集中清算的區(qū)別,記者從相關渠道了解到,在雙邊清算機制下,由交易雙方自行約定履約擔保機制,于合約到期日進行到期結算交割;而在集中清算機制下,上清所實時接收通過前端持倉限額等要求檢查與風險檢查控制的交易中心數據,實時接單并通過分層清算、保證金和清算基金等機制管理清算風險。

  從定義來看,持倉限額是指交易所規(guī)定會員或者客戶可以持有的、按照單邊計算的某一合約持倉的最大數量。同一客戶在不同會員處開倉交易,其在某一合約的持倉合計不得超出該客戶的持倉限額。相關業(yè)內人士表示,持倉限額的設置主要是為避免部分機構通過操縱現貨市場價格獲取不當收益。

  上述商業(yè)銀行負責人表示,僅從分層清算模式來看,利率互換的風險控制被大幅加強。因為根據分層清算的要求,上清所需要對所有清算會員的交易、綜合清算會員代理客戶的交易進行擔保交收,承擔中央對手方清算風險;同時,綜合清算會員對其代理客戶的交易提供擔保,保證履行代理清算義務,并采取前端控制等手段控制客戶風險。

  目前,銀行間市場債券遠期、遠期利率協議等產品的成交量極為有限,與此同時,標準化程度較高、流動性較好的利率互換交易活躍度較高。根據央行2013年第四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zhí)行報告》提供的數據來看,2013年,利率互換交易量超過27000億元,債券遠期與遠期利率協議的交易量則分別只有1億元和0.5億元。

  相關業(yè)內人士表示,對于商業(yè)銀行來說,利用利率互換主要是用來防范利率風險以及調整資產負債結構。目前商業(yè)銀行吸收的存款主要有固定利率存款和浮動利率存款。長期固定利率存款確定后就面臨著一定程度的期權風險。利用銀行與其他機構的互換,將浮動利率的頭寸變?yōu)楣潭ɡ实念^寸,或者反之,這樣就改變了資產或者負債的結構,加上合理的利率預期,就可以實現風險的鎖定。

來源: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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