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9月3日發(fā)布消息,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初步認定,原產于臺灣地區(qū)、馬來西亞和美國的進口正丁醇存在傾銷,中國大陸正丁醇產業(yè)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根據(jù)《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調查機關決定采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18年9月4日起,進口經(jīng)營者在進口被調查產品時,應依據(jù)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保證金比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轉自:商務部網(wǎng)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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