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電子商務法草案第二次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二審稿增加規(guī)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假宣傳、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侵害消費者知情權。這意味著,電子商務經營者“刷單”、“刷信譽”等行為或被禁止。
中國電子商務法草案開始二審(圖片來源:互聯網)
在此前征求意見的過程中,一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社會公眾建議,應進一步強化電子商務經營者特別是平臺經營者的義務規(guī)范,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對此,草案二審稿增加包括上述內容在內的多項規(guī)定:
首先,電子商務經營者應按照承諾或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服務,并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但消費者與電子商務經營者約定另行選擇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的除外。
其次,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明示用戶注銷的方式和程序,不得對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
第三,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其標記為自營業(yè)務的商品交易或服務交易依法承擔商品銷售者或服務提供者的責任。
第四,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根據商品或服務的價格、銷量、信用高低等多種方式向消費者顯示搜索結果;對于競價排名的商品或服務,應當顯著標明“廣告”。
在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方面,草案二審稿增加兩條規(guī)定:一是電子商務經營者應清晰、全面、明確告知用戶訂立合同的步驟、注意事項、下載方法等事項,保證用戶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并保證用戶在提交訂單前可以更正輸入錯誤。電子商務經營者可以約定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商品。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為電子商務提供快遞物流服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并應當符合承諾的服務規(guī)范和時限;在交付商品時,應當提示收貨人當面查驗,經當面查驗無異議的,收貨人應當簽收。
此外,草案二審稿為進一步完善電子商務爭議處理規(guī)范、體現“互聯網+”促進線上線下融合發(fā)展等作用,還將“電子商務爭議解決”和“電子商務促進”各單列一章。(梁曉輝 邢翀)
轉自:中國高新技術產業(yè)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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