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出臺《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辦法》從我國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適用范圍及樣式、機構職責、使用人義務、合法使用人、使用要求、使用人標示方法、對合法使用人的監(jiān)督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規(guī)定,旨在加強我國地理標志保護,統一和規(guī)范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依據《辦法》規(guī)定,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統一制定發(fā)布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要求,組織實施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監(jiān)督管理。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負責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的日常監(jiān)管。
《辦法》要求,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和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地理標志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應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指定位置標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國外地理標志保護產品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應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指定位置標注經銷商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理標志保護產品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應同時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和地理標志名稱,并在產品標簽或包裝物上標注所執(zhí)行的地理標志標準代號或批準公告號。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地理標志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應同時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和該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并加注商標注冊號。
《辦法》強調,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合法使用人未按相應標準、管理規(guī)范或相關使用管理規(guī)則組織生產的,或者在2年內未在地理標志保護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停止其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資格。對于未經公告擅自使用或偽造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或者使用與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標識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志,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地理標志的行為,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及相關執(zhí)法部門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規(guī)定進行查處。依據《辦法》,原相關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過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在2020年12月31日前生產的使用原標志的產品可以繼續(xù)在市場流通。
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保護司有關負責人表示,《辦法》的出臺是國家知識產權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機構改革精神,加強原產地地理標志統一認定工作的重要舉措之一。各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要扎實推進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更換工作,進一步嚴格規(guī)范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申報的審核程序和要求,加強專用標志使用的日常監(jiān)督管理和動態(tài)管理,不斷提升地理標志保護水平,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fā)展。(記者 李鐸)
轉自: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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