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美國政府向中國歸還361件(套)中國流失文物藝術品;2018年12月11日,流失海外百余年的圓明園青銅“虎鎣”重回祖國的懷抱……接二連三的文物回家訊息讓人欣喜,同時也引發(fā)了公眾對海外流失文物的關注。流失海外的諸多文物,中國該如何對外追索?追索的主要依據(jù)是什么?在這其中,法律和商業(yè)、政府和民間又該扮演什么角色?
依據(jù)公約、協(xié)議展開追索
中國流失海外文物是指鴉片戰(zhàn)爭后,因戰(zhàn)爭搶掠、盜掘等不道德和非法手段流失到海外的中國文物。中國文物流失主要有4次高峰:清代英法聯(lián)軍和八國聯(lián)軍對圓明園等的野蠻掠奪;19世紀末20世紀初,俄羅斯、英國、法國等在中國西北地區(qū)借探險之名盜竊的文物;日本侵華戰(zhàn)爭中,運送回國的中國淪陷區(qū)的大量館藏以及非法“考古”出土的文物;上世紀80年代中期以后,國內(nèi)外不法分子相互勾結,盜掘、走私的珍貴文物。中國流失海外的文物有多少?據(jù)中國文物學會統(tǒng)計,從1840年鴉片戰(zhàn)爭以來,超過1000萬件中國文物流失到歐洲、美國、日本和東南亞等國家及地區(qū)。
目前,中國對外追索文物,主要依據(jù)兩個國際公約。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在1970年通過《關于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chǎn)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以下簡稱“1970年公約”),其中規(guī)定:締約國禁止進口從其他締約國博物館、紀念館竊取的文化財產(chǎn);締約國有權要求其他締約國歸還被竊取的文化財產(chǎn)。1995年國際統(tǒng)一私法協(xié)會又通過《關于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以下簡稱“1995年公約”),其中要求,被盜文物的擁有者應歸還該被盜物;應該歸還非法出口的文物。截至2012年,全世界共有122個國家簽署“1970年公約”;33個國家簽署“1995年公約”。
中國分別在1989年和1997年加入兩個公約,并相繼與美國等20余個國家簽訂了有關返還文物的雙邊協(xié)議。根據(jù)公約以及協(xié)議,中國從海外追索回大量文物。比如:2017年,加拿大歸還了查扣的2件木雕;2016年,法國國立吉美亞洲藝術博物館先將所藏32件秦國早期金飾片交還捐贈者,隨后捐贈者無償歸還中國。其中,美國依據(jù)兩國于2009年簽署的限制進口中國文物的諒解備忘錄,于2011年、2015年、2019年歸還中國流失文物藝術品,成為向中國歸還文物、化石最多的國家。第三次歸還的361件(套)中國流失文物藝術品于2014年被美國聯(lián)邦調(diào)查局在印第安納波利斯查獲,涉及多個文物門類且時間跨度長,主要包括新石器時代石鑿、玉璧,春秋戰(zhàn)國青銅劍、戈等。
多種方式讓流失文物重回祖國懷抱
兩個國際公約雖然影響大,但也有很大局限性。公約對追溯期限有相應限制,“1995年公約”要求歸還請求必須在請求國知道文物所在地及擁有者3年內(nèi)提出,并在任何情況下,自被盜時起50年內(nèi)提出。同時,追索文物須設時效限制,通常為75年或締約國法律規(guī)定的更長時間。這意味著中國要追索從圓明園、敦煌等處流失的大量文物,不能以該公約為依據(jù)。“公約僅對締約國有效,中國不能依據(jù)條約向非締約國追索文物。而且,流失文物出境幾經(jīng)轉手后,被某些不知情的收藏家所有。對于這些‘善意取得’者,公約予以相當保護。”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所副研究員黃晉說。
對于這些流失文物,文物原屬國也可以發(fā)起跨國訴訟要求歸還?,F(xiàn)藏于中國國家博物館的“五代王處直墓彩繪浮雕武士石刻”,就是經(jīng)歷了一年多的跨國訴訟才最終回歸的。但是跨國訴訟要成功,也面臨著訴訟主體資格、證據(jù)搜索取得時效等重重障礙。以轟動一時的追索“章公祖師肉身坐佛”為例,目前該坐佛所有者為一名荷蘭收藏家,荷蘭2009年加入“1970年公約”,其議會至今沒有批準加入“1995年公約”。而該坐佛由香港入境荷蘭是在1995年。所以兩個公約都不能成為中國追索的法律依據(jù)。多次協(xié)商無果后,2015年,福建陽春村村民委員會將荷蘭收藏家告上法庭。然而,荷蘭法并無村民委員會,最后荷蘭法庭駁回訴訟的依據(jù)是裁定原告主體資格不適格。
黃晉表示,文物回歸還可以通過捐贈和政府間談判的方式。比如:2013年,法國皮諾家族向中國捐贈了價值連城的青銅鼠首和兔首。山東省博興縣1994年被盜的北朝菩薩立像,則是通過政府間談判回歸。2000年,中國國家文物局了解到這尊菩薩像出現(xiàn)在日本美秀博物館的展覽中。日本當時沒有加入國際公約,而且美秀博物館提供的證據(jù)也表明,當初是善意購得。國家文物局通過各種渠道和美秀博物館展開了一年左右的談判后,美秀博物館同意把文物無償返還中國。同時中方也做了互惠安排:當時美秀博物館迎來建館70周年的活動,中方同意其延展紀念,活動結束后再還給中國。2008年1月,這尊菩薩立像在完成日本7年借展后回歸祖國,并入藏山東博物館。
堅持依法追索 彰顯中國文化主權
流失文物回歸,還有一種備受爭議的方式就是商業(yè)回購,即個人或機構參與商業(yè)拍賣將文物買回來。在我國,買回來的文物也不在少數(shù),比如2002年國家啟動了珍貴文物征集專項資金,并花2999萬元買回了宋代米芾的《研山銘》手卷,此后又先后花費2億多元買回了包括戰(zhàn)國虎形佩等在內(nèi)的多件文物。保利集團2000年斥巨資買回了圓明園牛首、虎首和猴首三件銅像等等。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副教授姚遠對此持否定態(tài)度,他認為,這種回購一方面給文物“洗白”,承認了流失文物的合法性,另一方面炒高了文物價格,助長文物走私的猖獗。
姚遠強調(diào),從1930年中華民國政府制定的《古物保護法》開始,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種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guī),將近100年以來,出土文物歸國家所有,都是中國一以貫之的原則。“所有通過盜墓方式違法流失海外的出土文物,或者其他被盜文物,本身都是贓物,通過公約和協(xié)議依法追索的方式,才是彰顯中國文化主權的正義行動。”姚遠說,隨著中國在國際上的話語權越來越大,聯(lián)合其他文明古國共同加強對于歷史上被劫掠文物的追索,這也關系到人類文化的多樣性以及第三世界國家的主權利益,中國應該在國際上發(fā)揮更大作用。
“‘文物回家’關鍵要有明確的證據(jù)。沒有詳實的調(diào)查,就沒有充分的依據(jù)。”南京大學文化與自然遺產(chǎn)研究所所長賀云翱認為,國家文物主管部門應設立專門性機構,對流失海外的文物展開系統(tǒng)、科學的調(diào)查和認定工作,形成完善的檔案,為后續(xù)一系列工作理清材料,提供方向。
同時,黃晉建議,應加強對文物進行管控,防止更多文物非法出境,從源頭上杜絕文物流失的發(fā)生。同時還需要整合政府和民間的各種力量和各方資源,利用多種途徑,齊心協(xié)力推動海外流失文物回歸。(李佳霖)
轉自:中國文化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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