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日起在香港注冊公司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CR)實施
文章:駿匯國際商務SMARTTEAM
為提高香港注冊公司實益擁有權的透明度,以履行香港的國際責任,將于2018年3月1日實施的《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規(guī)定,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須取得和保存實益擁有權的最新資料,以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簡稱SCR)”,供執(zhí)法人員查閱。
根據新法,公司必須在SCR上填寫重要控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證號碼、成為控制人的日期以及對公司所施加的控制的性質等詳細資料,重要的控制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這些要求都不復雜,關鍵是如何確定誰是重要控制人。
香港公司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CR)條例實施
一、誰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
“須登記人士”,即對該公司有重大控制權的自然人;及“須登記法律實體”,例如:對該公司有重大控制權,并為該公司的股東的某公司。
某人如符合下述5個條件中的1個或以上條件,即對公司有重大控制權:
1、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25%以上的已發(fā)行股份;或如該公司沒有股本,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分攤該公司25%以上的資本或分享該公司25%以上的利潤的權利;
2、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25%以上的表決權;
3、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委任或罷免該公司董事局的過半數董事的權利;
4、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該公司發(fā)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
5、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某或商號的活動發(fā)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而該或商號并不是法人,但該的受托人或商號的成員,就該公司而言符合首4個條件中的任何1個條件。
二、哪些公司需要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規(guī)定,適用于所有根據《公司條例》或《舊有公司條例》組成及注冊的公司,即本地注冊成立的公司,當中包括:
1、股份有限公司;
2、擔保有限公司;
3、無限公司。
注:凡有股份在香港交易所的公司,均獲豁免遵守上述規(guī)定。
三、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內容是什么?
公司須以中文或英文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登記處須載有的內容包括:
1、公司每名重要控制人的所需詳情;
2、公司每名重要控制人的須登記的更改詳情;
3、最少一名指定代表的姓名或名稱及聯(lián)絡資料,以提供與該公司的登記冊有關的協(xié)助予執(zhí)法人員。公司的指定代表須由以下任何一類人士擔任:該公司的股東、董事或雇員,而且必須是居于香港的自然人;或會計專業(yè)人士、法律專業(yè)人士、或公司服務持牌人。
這里需要重點關注一下“公司指定代表”的幾個重要條件,現在市場很多小的香港公司注冊中介和代理可能無法達到上述要求,因此在辦理“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時候,一定要找符合條件和資質的機構來做,否則可能出現錢花了事情未辦妥的情況。
四、按照新規(guī)定,符合條件的公司要做什么?
1、在其注冊辦事處或某訂明地方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2、采取合理步驟,識別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向該人發(fā)出通知和取得該人的所需詳情;
3、把重要控制人的所需詳情記入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4、確保重要控制人登記冊載有最新的所需詳情;
5、提供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以供執(zhí)法人員及姓名或名稱被記入登記冊的重要控制人查閱和取得副本。
五、不登記“重要控制人”有什么后果?
3月1日起開始實施《公司(修訂)條例》公司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如未有履行《修訂條例》所述責任,即屬刑事罪行,有關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各處第四級罰款(即2近3000元),如情況適用,另每日各處罰款700元。對于填寫內容確保真實,虛假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100000-300000元及監(jiān)禁6個月至2年。
轉自:搜狐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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