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自媒體轉發(fā)黑貓警長被索賠是堂法治課


來源:中國產業(yè)經濟信息網   時間:2018-12-13





  近日,一位自媒體博主發(fā)文稱,該博主的同事在微信公眾號上轉發(fā)一篇題為《小時候我們都誤會了,這才是黑貓警長單身的原因》,文中配有黑貓警長的漫畫圖片。因為這篇微信文章,他被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告上法庭,索賠10萬元。這名博主在網上發(fā)帖“吐槽”文章閱讀量只有18次的,上美廠索賠額度過高,引來網友關注(12月12日《北京青年報》)。


  在當事人看來,其微信公眾號粉絲和閱讀量都很少,涉事文章經過6個月的傳播,也只有18次閱讀,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的天價索賠未免獅子大開口,有“碰瓷”之嫌。應該指出,索賠10萬元是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作為原告的權利和自由,最終的賠償數(shù)額則要由法官根據(jù)案情實際情況而確定。根據(jù)著作權法規(guī)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


  去年,同樣因為有微信公眾號擅用“黑貓警長”形象,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就曾將溫州某科技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開賠禮道歉并索賠經濟損失10萬元。最終,法院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性質、點擊數(shù)量、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及后果等因素,酌情確定被告賠償2萬元。


  在本案中,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已于近日撤訴,賠償也就不了了之。但是,這起事件還是給廣大自媒體敲響了警鐘:作者對其創(chuàng)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技術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權,自媒體公號未經著作權人允許,擅自使用其作品,不論閱讀量為多少,都已經構成侵權行為。換句話說,公號的粉絲數(shù)量和閱讀量,只決定侵權行為的影響程度,并不會改變侵權性質。


  互聯(lián)網時代,人人都是“自媒體”,不少企業(yè)和個人都建立了自己的微信公眾號。不過,許多公眾號的管理者缺乏版權意識和法治思維,依然像使用個人微信那樣去經營公眾號,看到感興趣的就隨手轉發(fā)。據(jù)該博主介紹,其前同事就是因為自己小時候喜歡看《黑貓警長》,于是便轉載了這篇文章,殊不知已經構成侵權。


  同樣是轉發(fā),微信個人用戶和公眾號的性質卻大不相同。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明確規(guī)定:著作權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一般來講,在數(shù)量有限的微信朋友圈內私下轉發(fā),不屬于向公眾傳播的行為,可以不受信息網絡傳播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制。而公眾號面對的是不確定群體,任何人在任何時候任何地點都能輕松獲得其傳播的信息,這種發(fā)布行為應該屬于受著作權人控制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一旦未經允許擅自發(fā)布,就侵犯了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近年來,著作權、肖像權、名譽權成為自媒體侵權的“重災區(qū)”。今年7月,國家版權局等單位聯(lián)合開展“劍網2018”專項行動,開展網絡轉載版權專項整治。微信公號轉發(fā)黑貓警長被索賠10萬元,是一堂法治公開課。廣大自媒體經營者應當主動學習法律知識,增強版權意識,拒絕使用未經允許和來源不明的作品,防范侵犯著作權的法律風險。(張淳藝)


  原標題:轉發(fā)黑貓警長被索賠是堂法治課


  轉自: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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